强制报废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对不合格、失效或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强行采取的报废措施。所有类型机动车的报废标准不相同,汽车报废标准要根据不同的车型遵从不同的报废标准,严格的按照汽车报废的标准来,这是对自己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那么你知道2023年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是怎样的吗?
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2013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颁布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的情形有:达到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中型、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分别为8年、10年、12年,租赁载客汽车15年);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北京机动车年审规定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北京机动车报废条件
1.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完整;
2.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管所档案相符,如有改动,须有变更登记;
3.报废汽车无查封、抵押、贷款等异常状态存在。
一般情况下,报废汽车要求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车主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补充资料进行情况说明。
北京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北京机动车报废,北京汽车报废,北京汽车解体,北京车辆报废,北京报废汽车,北京报废车回收